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琼工信招〔2015〕126号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2015年海南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洋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5年5月5日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南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琼工信招〔2015〕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中的附件2《海南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部分内容予以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指南》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题中所提及的“企业”是指“工业企业”。
二、《申报指南》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题附表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事后奖励类)的“十、附件”第5点“建设、环保、节能、消防等竣工验收单项材料”中对“节能验收单项材料”的要求,在本年度申报工作中是指“由申报单位提供与项目备案相对应的节能审查决定书”。
三、《申报指南》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题中第(二)点申报要求中第4点第⑦点:申报产业规划、研究监测和产业宣传补贴的机构需提供与工信厅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补充说明:申报期间,不要求提供服务外包合同,但在补贴资金拨付前,须提供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
四、《申报指南》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题中附表20重大规划、课题研究、产业宣传片等补贴申报表中附注内容增加“3、须在补贴资金拨付前提供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
五、《申报指南》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题中附表21省信息产业统计运行监测机构补贴申报表的附注内容“请提供委托合同和费用凭证复印件”中的“委托合同”在申报期间不要求,但须在补贴资金拨付前提供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
六、《申报指南》中医药产业专题中第(一)点扶持范围、方式及标准中第2点增长突出贡献奖励中“以医药企业2011年销售产值为起点,在2011年的基础上按逐年递增10%核定当年基数,对2014年度实际销售产值超出核定数(净利润同比不下降)的医药企业进行扶持。”,其中“逐年递增”是指“同比上一年度递增10%或者2011-2014年年平均递增10%”,“净利润同比不下降”的基数年为2011年。
七、《申报指南》中医药产业专题中第(二)点申报要求中第1点中所提及的“医药企业”是指“医药生产企业”。
八、《申报指南》中医药产业专题中附表28的附注部门予以删除,具体核算标准以第(一)点扶持范围、方式及标准中有关内容为准。
九、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同一专题下多个扶持事项(仅限政策性补贴或奖励事项)的,在正式申报阶段可合并编制申报材料,项目资金申请说明由封面(须列明申报的所有申请扶持事项)、企业基本信息表、各具体申报事项对应的表格及相关附件组成(其中共性附件只需提供一份)。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